|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推动人口与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和优质服务。
2、会同有关部门编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全县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并和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县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3、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并指导各乡、镇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的工作。
4、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实施人口问题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组织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5、负责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研究、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6、组织实施全县计划生育专题调查和人口计划生育目标执行情况的抽样调查。
7、组织开展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实施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指导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建设。
8、指导计划生育系统的财务和基本建设工作;指导、监督药具的供应与管理;负责委机关经费及国有资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计划外生育费等款项的征收使用情况。
9、指导有关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